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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5筆
累計裁罰金額
1,598,2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19-10-02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10-02
(2016-11-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00013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11-0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公司已於105年11月21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30
(2019-09-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90683
事由:本局於108年9月13日10時45分派員抵達臺中市大甲區重義二路附近土地稽查,發現太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無妥善污染防制措施致廠內油漬污染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限2019-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3
(2018-11-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12000元整,限期於108年2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8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11-04號),經本局於107年11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並於放流池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04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88mg/L(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51mg/L(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1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03
(2018-11-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8-010005
事由:1.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11-04號),經本局於107年11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惟未每日記錄(107年11月)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規定。 2.貴公司所屬大甲廠已於108年1月2日以(108)御函字第H0001號函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每日操作紀錄影本)報本局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9-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22
(2017-01-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23
事由:1.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11-03號),經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5.4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21mg/L(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2月17日以太御字第1060217001號函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請於106年3月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
限2017-03-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