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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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2021-08-1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17 事由:本府110年8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公司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至110年8月11日,於代理期滿前15日,未完成同一級別以上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否 |
限2021-09-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05 (2021-01-0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4 事由:本府110年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皆已離職,威依法於110年1月2日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否 |
限2021-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5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02-08 (2021-01-0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0-020017 事由:本府110年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皆已離職,未依法於110年1月2日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21-02-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500 不須繳納 |
2021-01-11 (2020-12-0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05 事由:本府109年1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未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否 |
限2021-0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20017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05 (2016-04-1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02 |
否 |
限2016-07-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