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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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23-04-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2-090004 事由: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應置廢棄物專業 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公告事項四:「事業聘僱之專業 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2.查貴公司112年7月5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請變更及註銷專責人員之設置(LC20230704005),發現貴公司平鎮廠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余○○已於112年4月10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報請代理人備查,且未於專業技術人員另聘十五日內報本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應置廢棄物專業 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公告事項四:「事業聘僱之專業 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2.查貴公司112年7月5日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請變更及註銷專責人員之設置(LC20230704005),發現貴公司平鎮廠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余○○已於112年4月10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報請代理人備查,且未於專業技術人員另聘十五日內報本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13 (2021-11-0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20001 事由:該廠為食品製造業,於110年10月20日起,水量監測項目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為0,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件一、自動監測(視)設施作業規定第7點,應維持每月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達90%以上,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限2021-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23 (2021-01-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文號:34-110-060079 事由: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8日下午2時11分派員至貴公司中壢廠(管制編號:H4302523,廠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412號)稽查,查貴公司化學品清冊中貯有商品名「冷鍍鋅防鏽劑」,其成分含量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含量:1至5%W/W,共計1瓶含瓶重369公克),惟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取得有效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08 (2020-11-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20024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3日環署督字第1091187173號函,專案編號:EP1090304)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8年1月至12月),發現貴事業上網申報108年2月及9月之事業廢棄物食品加工污泥(R-0902)產出量、貯存量及清理量質量平衡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25 (2018-07-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35 事由:(一)未維持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正常操作、校正維護: 1、現場水表傳輸資料平均值,應上傳累積流量及流量讀值。現場請廠內員工移動導電度計至水面上,自動監測系統狀態碼為正常。現場系統導電度表頭顯示單位ws/cm,應修正為μs/cm表示。(確認報告書為μs/cm)。 2、現場以pH=4、pH=10標準液量測,pH計量測值分別為6.86、8.25,未依確認報告書維持正常傳輸合理誤差範圍內(±0.05pH單位)。 3、現場水量即時流量為45.6m3/hr,但系統傳輸為52.2m3/hr,未依確認報告書維持正常傳輸合理誤差範圍內(±0.5%單位)。 (二)未依規定期限保存相關紀錄:現場未有導電度全幅校正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37,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