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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13筆
累計裁罰金額
3,067,3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5-03-04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3-04
(2025-02-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部所定之管理辦法遵行。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4-030002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601號,從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領有本縣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N09709******),其登載產出漿紙污泥(代號:R-0904)之事業廢棄物在案,最大月總產生量為*,***公噸,係屬環境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經本局114年2月3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勾稽查獲貴公司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綜上,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2項規定暨110年3月18日公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2-11
(2024-10-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20211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018-T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4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3
(2021-03-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8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1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10-040013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36mg/L及化學需氧量194mg/L),及用水來源未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限2021-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14
(2020-03-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自陳因109年3月26日廢水處理區發生大火致廢水處理設施及監測設備燒毀滅失,目前工廠已暫時停工,考量貴公司現場廢水處理設備已燒毀且目前為停工狀態,故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或補正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11
事由: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水溫:攝氏35.5度(放流水標準:排放於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攝氏35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0
(2019-08-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8年8月1日及109年2月13日完成定期申報水質水量資料,爰本次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12
事由:遲於108年8月1日始申報每年7月底前應申報之當年1月至6月水污染防治水質水量資料,另遲於109年2月13日始申報每年1月底前應申報之前1年7月至12月水質水量資料。
不須改善 7,8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