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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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2024-08-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00003 事由:本局於113年8月9日執行柳科園區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飼料製造程序(M01)之收料口(E106)並聯使用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104及A105)防制設備,惟其中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104)後端管道拆除致防制設備未有作用(未有效收集處理),違反空污法規定。 |
否 |
限2024-11-08前改善 待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25 (2024-04-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6000元整,應於113年10月29日前檢具以下資料並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1.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113年4月22日後之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
2.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
3.回收水表恢復正常操作功能之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3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80019 事由: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97倍及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2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83倍,另查廢水處理設施之舊有排泥管線未移除,而新增管線未標示登載於許可證內,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且場內回收水表未依規定正常運作(未過電),上述行為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4-10-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25 (2024-04-2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28000元整,應於113年10月29日前檢具稽查當時清洗運送豬隻車輛之現場、場內雨水溝及場外地面水體恢復原環境面貌之改善證明文件,並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80020 事由:查場內將運送豬隻車輛清洗之大量畜牧廢(污)水,未妥善處理,逕行經由場內雨水溝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造成污染,該行為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4-10-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28,000 尚未繳款 |
2024-09-24 (2024-08-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90021 事由:貴公司於芳苑鄉芳草路53號從事養豬場,經查貴公司於後方空地(芳北段319地號)露天堆放經生物處理化製機處理後肥 料半成品,經查夾雜豬骨等廢棄物,且現場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案經本局113年8月1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4-10-25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4-09-06 (2024-08-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措變更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8月1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31)。限改日期:113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90012 事由:貴公司台南生技飼料廠從事食品製造業,並領有本局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納管排放量30立方公尺/日,現場廢水處理設備正常運作中,查核廢水每日操作記錄表發現113年6月(計2次)、7月(計9次)納管排放水量大於核准量及降溫槽2之溫度多次大於水措內容操作參數(水措範圍值為25°C~35°C),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4-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