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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14筆
累計裁罰金額
1,084,2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0-09-01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9-01
(2020-08-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90001
事由:108年7月、8月、12月申報每月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產出廢紙(R-0601)及108年11月申報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產出廢鐵(R-1301)之產出量,其數量增加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另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於108年11月起已未使用4~6號重油,改用液化天然氣為燃料。惟查均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01
(2020-08-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後續仍請依實際營運狀況檢視申報相關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清除情形等流向資料及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倘再經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90002
事由:108年8月21日至108年11月26日間申報11筆委託處理聯單資料(編號:N130067410800045、N130067410800047、N130067410800049、N130067410800050、N130067410800051、N130067410800052、N130067410800058、N130067410800059、N130067410800060、N130067410800062、N130067410800063),未依規定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連線上網確認前述聯單內容。並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0
(2018-10-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120005
事由:於本縣田中鎮頂潭里員集路3段465號設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05-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於107年9月18、19日進行排放管道(P002、P008)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經查貴公司107年10月23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P002、P008)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0
(2019-05-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8月30日前檢具放流口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之改善證明文件或放流口進出道路實際設置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06
事由: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外,惟作業環境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
限2019-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5
(2018-08-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7-090007
事由:貴公司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30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廢水處理程序所產出之廢油混合物,分為2個區塊貯存,一塊位於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調整池旁,另一塊位於鍋爐機房前空地,廢油混合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廢棄物滲出、污染地面之情事,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