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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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2019-10-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提送燃油鍋爐之防制設備改善方式之證明文件,並檢具粒狀污染物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3 事由:於本縣埤頭鄉崙腳村興工路20、28號設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75-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16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3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66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 |
否 |
限2021-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5 (2012-07-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102年1月16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06 |
否 |
限2013-0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