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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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2017-07-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16日前提送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10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79-00號),經本局於106年7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18路8號)執行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其異味測值為130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公尺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