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有機米 (台灣禾更稻)

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204筆
累計裁罰金額
19,030,196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4-11-04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04
(2024-06-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款第8目
文號:30-113-110007
事由:貴公司畜殖事業部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6月19日至現場督察,督察時放流口排放廢水中,現場採樣送驗並檢測廢水PH值,檢驗結果PH值平均為5.3(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
限2024-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尚未繳款
2024-11-01
(2024-07-1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03
事由:貴公司於113年7月16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檢驗放流水溫度39.2度(限值38度以下),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1060mg/L,標準值150/L;化學需氧量:762標準:600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400
尚未繳款
2024-10-07
(2024-06-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3-100001
事由:1.經查該場現場人員表示廢水處理設施近餘10年未清理,即未有污泥產出,次查113年1月至6月皆申報產出R-0908農業污泥0.2-0.3公噸,依前述,未依實際產出、貯存情形申報。 2.經查該場廢棄物貯存地點(R-0908農業污泥、D-0104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未於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等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3.經查該場廢棄物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4.經查該場R-0104 禽畜糞及R-0908農業污泥於場區東側土地堆置未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04
(2024-05-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3-100001
事由:貴公司所屬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屬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540.4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公司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專責人員楊○○於113年1月15日調職,貴公司改由原代理人潘○○操作廢水處理系統,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04
(2024-05-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3-100002
事由:貴公司所屬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屬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540.4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公司畜殖事業部(南沙崙畜殖場)潘○○代理期間超過三個月,貴公司未於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