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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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2019-05-20) |
嘉義縣 |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14 事由:貴公司之畜殖事業部岸內畜殖場,位於本縣義竹鄉東光村農場14號,從事豬飼養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原廢水未經許可核准登記之收集至原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採樣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805mg/L、限值80mg/L;生化需氧量:1130mg/L、限值150mg/L;化學需氧量:2490mg/L、限值600mg/L)。 |
否 |
1,03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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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2019-05-2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312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14 事由:貴公司之畜殖事業部岸內畜殖場,位於本縣義竹鄉東光村農場14號,從事豬飼養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原廢水未經許可核准登記之收集至原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採樣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805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1130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490mg/L、限值600mg/L)。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1,031,250 不須繳納 |
2020-06-16 (2019-05-2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09-060001 事由:貴公司之畜殖事業部岸內畜殖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廢水處理設施東北方圍牆外之原廢水未依許可內容收集至原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採樣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805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1130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490mg/L、限值600mg/L),另至廢水處理場查核發現,原水池廢水已滿槽且固液分離機未見操作,進而導致原廢水未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綜合以上,該場確實因未維持正常操作,使得原廢水未依許可流程收集處理,導致原廢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既有認事用法未臻明確之瑕疵 |
不須改善 |
750,000 不須繳納 |
2021-07-26 (2021-02-2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10 事由:1.本局於110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現場巡視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空氣異味,會同該場代表人於場區後方下風處進行異味採樣。 2.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當時風速1.6m/s,風向為NW323゚,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 L/min,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源,於14時59分至15時01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07,樣品編號為1101465-A01,詳細如採樣紀錄表。 3.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並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並拍照存證,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檢測結果:55 標準:10 |
否 |
限2021-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14 (2018-05-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作為及合格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4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5日派員稽查並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檢字號050)進行該公司周界異味稽查檢測,檢測過程防制設備運轉中,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3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1之規定,排放標準30。 |
否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限2018-10-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