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2 (2011-12-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101年2月16日前,檢送100年12月6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每日累計水量及電錶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1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16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10004 |
否 |
限2012-0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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