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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6筆
累計裁罰金額
357,2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4-04-10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4-10
(2023-11-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40009
事由:現場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僅記錄至112年5月31日,經詢問業者表示後續均無紀錄,且查該水錶、電錶非屬連續式自動記錄,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應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一次,及同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5年,惟業者無6-11月之每日操作紀錄。
限2024-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24
(2023-11-1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1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95-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2月22日至貴公司放流口(D01)取樣送驗,經查貴公司訴願主張當時專用管線(D01)已脫落消失,與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附件放流口(D01)管末照片有不符之情事。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08
(2023-02-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5001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995-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廢(污)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771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51mg/L(標準限值化學需氧量: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機關雖於112年8月18日補充答辯敘明該溝渠應為訴願人專用溝渠云云,仍未舉證釐清上述疑點。是以本案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稽查當日所採取之水樣是否具代表性,即非無疑
不須改善 750,000
不須繳納
2021-07-26
(2021-04-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0-070030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6日派員至本市平鎮區關爺東路43號稽查,於周界外可嗅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氣體異味散布情形,後進廠查獲貴公司因操作不慎導致丁酮(液體)貯槽破損洩漏,致產生明顯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並確認貴公司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6
(2019-06-1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4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化工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水處理設備收集槽(T01-1)之廢水因操作不慎導致廢水流至廠區內水溝,續流至廠區外溝渠,未依貯留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
不須改善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