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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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2018-07-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2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43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37-02號),經本局於107年7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其異味測值為2,32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小於等於18公尺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