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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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2016-07-0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46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 文號:30-106-050012 |
是 原告撤回 |
不須改善 |
4,46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1 (2017-04-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文號:30-106-090048 事由:貴公司台北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超過20立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稽查當時現場作業中,惟廠內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以專管方式經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核屬繞流排放;另於該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採取水樣送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5.5mg/L(最大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31mg/L(最大限值為100mg/L)、生化需氧量32.7mg/L(最大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5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28 (2017-05-1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9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文號:30-107-090048 事由:貴公司台北廠前經本局勒令停工,未遵行停工命令,現場仍持續作業中,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於排放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水溫54.2℃(最大限值:38℃)、化學需氧量:7,200mg∕L(最大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532mg∕L(最大限值:30mg∕L)、懸浮固體:617mg∕L(最大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49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02 (2016-06-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3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文號:30-106-050006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8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02 (2016-06-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 文號:30-106-050007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