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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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2018-05-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68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已拆除或封閉繞流口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20011 事由:作業廢水以專管方式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3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生化需氧量74.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81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16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1-15 (2017-07-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2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65 事由: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5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5倍)及化學需氧量73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7-20 (2020-04-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4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26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447mg/L) |
否 |
限2020-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24 (2021-03-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應於110年8月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27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6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8-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31 (2022-03-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貴公司北斗廠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7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3月2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50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化學需氧量17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9,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