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保鮮膜

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107筆
累計裁罰金額
28,196,75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5-12-08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2-08
(2025-09-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120001
事由: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第16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8點。
限2025-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06
(2025-10-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
文號:40-114-120016
事由:114年10月13日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錦興廠勘查,該址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9100002),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現場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製程操作中,並由南亞公司人員陪同巡視製程狀況,查現場製程蝕刻槽、去光阻機及塗佈區之衍生廢棄物(C-0202、D-1504及C-0301),係排入至廠區廢水處理廠處理,前述流程與原核定廢清書衍生廢棄物之清理行為(委託清除)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限2026-01-30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尚未繳款
2025-11-17
(2025-08-1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14-110001
事由:該廠於114年8月1日來函廠內規劃停止生產,將廠內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約56噸退回原販賣者(南亞麥寮總廠可塑劑廠);經查該廠鄰苯二甲酸二丁酯113年9月至114年6月結餘量為146573.5公斤(146.5735噸),查114年7月申報使用鄰苯二甲酸二丁酯90573.5公斤(90.5735噸)使用,惟113年9月至114年7月尚未有製造順丁烯二酸酐製造紀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屬製造順丁烯二酸酐製程吸收劑),經查為進行管線清洗;上述該廠未依登記文件核準事項進形運作使用,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由系統預帶,
不須改善 60,000
尚未繳款
2025-04-28
(2024-12-2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040017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4日至貴公司(管制編號: P5802074)進行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作業,經查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M02之排放管道(P001、P002)於執行監測設施汰換確認程序期間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惟未依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稱同辦法)第30條規定進行相關報備,亦未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施行每週檢測,故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將未符合同辦法第10條實施檢測之時數(Dc)納入計算扣除,經計算排放管道(P001、P002)之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113年第三季分別為79.45%、79.52%;113年第四季分別為0.00%、0.00%;114年1月及2月皆為0.00%。上述因扣除未符合同辦法第10條實施檢測之時數,導致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95%以上,已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上述情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1-03
(2024-04-2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10002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貴公司林口二廠執行現場督察,經該廠代表人說明,發現產出格外品Q料為不符規格之聚酯色絲產品之表面抽除物或經割斷之成品,未能作為原生產目的之成品販售,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之廢棄物範疇,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聚酯纖維製造程序。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