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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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2018-08-0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18 事由:1.本案為陳情案件後續主動稽查,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於107年08月09日09時25分至陳述地點(座標,X:181899,Y:2612509)。 2.現場會同檢測公司巡視廠周界,並架設風速風向儀,選擇乙處採樣點,詳細採樣紀錄如檢測報告。 3.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污染物干擾,本局於09時27分會同業者。採樣時間為09時53分至09時57分。 4.採樣程序係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全程拍照存證。 5.俟檢驗結果,依規定辦理相關後續事宜。 6.上表紀錄與業者確認無誤。 7.本次採樣全程錄影,並做交通管制。 檢驗結果: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為30,本次檢測結果周界異味濃度為74。 |
否 |
限2019-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15 (2018-07-2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1.本局於107年7月20日14時13分派員至陳情所述公司查察,於當時位於該公司周界發現製程油蔥異味,本局亦巡查該公司後方燃油鍋爐輸送重油閥門,發現該閥門有洩漏情事,經查該公司屬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現場亦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 |
否 |
限2018-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01 (2018-08-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10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4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設有油炸鍋操作中,該操作程序屬環保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否 |
限2018-10-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