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1-11 (2023-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於112年12月11日函報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3-01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造紙業,設廠於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12、14號,查112年11月20日工廠登記變更廠址至柳營區人和里橋南228之15號,經本局112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原設置專責人員代理人林○○112年9月30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限2023-12-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7 (2020-1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0-040977 事由:隨地拋棄煙蒂。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