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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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2020-06-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72941 事由:從事食品加工業,廢油、廢水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入水溝,致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8 (2019-1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4-109-050007 事由: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2月27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萬丹路39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外露天貯存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垃圾子車未加蓋等),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另上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及廚餘桶,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4 (2019-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21064 事由:從事食品加工業,油污、菜渣等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系爭地點排水溝之行為針對事業處之儲存、清除及處理,容有再釐清之必要。因此,原處分之調查採證既有可議之處,自無由維持,應予撒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查明後另為處分。 |
不須改善 |
2,400 不須繳納 |
2020-02-10 (2019-1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26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8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大寮區萬丹路391號)旁排水溝渠內廢水中含有油脂及油垢,嗣入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貴公司將清洗廠內作業區機具產生之廢水經簡易式油脂截流槽後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入廠區旁排水溝渠,造成環境污染,惟上述廢水(液)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44,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12-18 (2018-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7-121333 事由:貴公司從事從事食品製造業,製程為蔬果經油炸製成產品,廢水經收集至簡易油水分離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區外溝渠,惟其油水分離槽油水分離效果不佳,致排放廢水含有明顯油脂浮沫及凝結塊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