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6-11-17 (2016-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84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10009 |
否 |
限2016-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6-23 (2015-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4-060023 |
否 |
限2015-07-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31 (2008-07-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8月2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097-070008 |
否 |
限2008-08-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24 (2015-1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4-120020 |
否 |
限2015-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1 (2019-09-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9月19日至貴公司進行「108-109年度高雄市水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經檢視貴公司領有之許可文件(證書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 第00123-03號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頁次:12/41)緩衝槽(序號:T01-01)登載之懸浮固體最高濃度限值序為800 mg/L;惟於108年9月19日於緩衝槽(序號:T01-01)進行採樣,檢測項目中懸浮固體化驗結果為1200 mg/L,前述情形為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准最大量,未依許可登載事項(核准範圍)運作。 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否 |
限2020-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