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白砂

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204筆
累計裁罰金額
19,030,196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4-11-04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4-05-27
(2024-03-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3-050034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至貴公司所有土地(位址:本市岡山區嘉華段312地號)稽查,於周界外下風處發現有明顯燃燒惡臭異味及濃煙粒狀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情事,經進行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化合物鋼瓶採樣分析,測得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分別為:苯83.9ppbv、甲苯25.8ppbv、苯乙烯45.4ppbv,經查為管理不當遭棄置營建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及禁水性易燃廢棄物等,因醱酵悶燒產生自燃,現場未有採取任何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造成上述空氣污染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00
尚未繳款
2024-09-16
(2024-05-07)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90007
事由:本局於113年5月7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廉政署及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案件之稽查作業,現場查獲貴場將廢棄污泥直接挖除,且未經發酵堆肥步驟,放置於附近土地,明顯未依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場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2,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05
(2019-05-2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312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14
事由:貴公司之畜殖事業部岸內畜殖場,位於本縣義竹鄉東光村農場14號,從事豬飼養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原廢水未經許可核准登記之收集至原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採樣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805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1130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490mg/L、限值600mg/L)。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不須改善 1,031,250
不須繳納
2020-06-16
(2019-05-2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09-060001
事由:貴公司之畜殖事業部岸內畜殖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廢水處理設施東北方圍牆外之原廢水未依許可內容收集至原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且經採樣檢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805mg/L、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1130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490mg/L、限值600mg/L),另至廢水處理場查核發現,原水池廢水已滿槽且固液分離機未見操作,進而導致原廢水未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綜合以上,該場確實因未維持正常操作,使得原廢水未依許可流程收集處理,導致原廢水池直接排放至場外溝渠。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既有認事用法未臻明確之瑕疵
不須改善 750,000
不須繳納
2021-07-26
(2021-02-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10
事由:1.本局於110年2月25日14時20分至現場巡視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空氣異味,會同該場代表人於場區後方下風處進行異味採樣。 2.現場架設風速風向儀,當時風速1.6m/s,風向為NW323゚,採樣前後pump皆已校正且流量大於4 L/min,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干擾源,於14時59分至15時01分進行採樣,採樣袋編號為周界-07,樣品編號為1101465-A01,詳細如採樣紀錄表。 3.採樣後樣品依規定避光保存並貼封條,採樣程序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並拍照存證,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檢測結果:55 標準:10
限2021-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