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安和路站捷五聯合開發共構工程JRX072施工標

企業統一編號: 01016607
企業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安和路站捷五聯合開發共構工程JRX072施工標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04
(2023-07-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10009
事由:貴局起造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CQ***區段標工程」,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惟未設置沉砂池,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據以實施。
不須改善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11
(2023-08-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37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120006
事由:貴局起造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路線連城錦和站(LG07)捷運開發區3用地土地開發聯開大樓新建工程」,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惟查該工程現場未將開挖土方放置於置料區堆置,且經雨水沖刷後之廢水未於截水溝收集後排放,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據以實施。
不須改善 63,75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3
(2023-05-2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7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110005
事由:貴局起造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 第一期路線連城錦和站(LG07)捷運開發區3用地土地開發聯開大樓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04C6745),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稽查時現場逕流廢水幫浦無法使用,致沉砂池逕流廢水流入側溝,核屬未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實施。
不須改善 48,75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02
(2023-08-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110001
事由:貴局起造之「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連城錦和站(LG07)捷3土開基地捷運設施共構工程(JLG071)」,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惟查該工程現場設置新增沉砂池未登載於削減計畫書內,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據以實施。
不須改善 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9
(2021-03-02)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0-080002
事由:新莊機廠出土段噪音防制措施,由「懸臂頂罩式隔音牆」變更為「明挖覆蓋隧道」並已完成,與原變更內容對照表相關環保對策及配置不符。
限2022-03-31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1
(2020-11-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文號:23-110-010009
事由: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記點18點: (一)工地周界:工地週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 (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2
(2018-03-0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100001
事由:貴局為土地管理者,惟未善盡管理責任,致草長逾50公分,屬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7
(2018-03-0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904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針對蘆洲區保新段0182-0001、0526-0001號2筆地號,本局107年10月1日再次與蘆洲區公所確認蘆洲區保新段0182-0001、0526-0001號,土地權管為蘆洲區公所,撤銷旨揭裁處書。 蘆洲區(保新段160-1、161-1、179-1、180-2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台北市,管理者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重新開立裁處書。
事由:貴局為土地管理者,惟未善盡管理責任,致草長逾50公分,屬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400
不須繳納
2014-02-21
(2013-09-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2003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7-04
(2011-01-2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40003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