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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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2023-12-1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30002 事由:貴指揮部辦理營建工程「宜蘭蘇澳砲臺山新建工程」(管制編號:G111G3Z113-1),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8月30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26點,並於112年9月7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031860號函通知於文到後25日(112年10月8日)前完成缺失改善。 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2年12月12日派員複(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12點(如附件稽查結果表),缺失情形如下: 一、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粒料舖設厚度不足,部分AC路面破損及路面舖設鋼板未清理泥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三、工地出入口: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本工地依法採用混凝土舖設之洗車水槽),該設備未具備每日應置換洗水槽廢水之操作紀錄,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三規定,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4-04-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01 (2023-12-1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30001 事由:貴指揮部辦理營建工程「宜蘭蘇澳砲臺山新建工程-建築」(管制編號:G111G31041-1),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8月30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26點(缺失包括工地周界記缺失10點、物料堆置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記缺失4點、裸露區域記缺失4點、工地出入口記缺失4點),並於112年9月7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031738號函通知於文到後25日(112年10月8日)前完成缺失改善。 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2年12月12日派員複(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8點(如附件稽查結果表),缺失情形如下: 一、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粒料舖設厚度不足及部分AC路面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4-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0 (2023-08-3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10003 事由:貴指揮部辦理營建工程「宜蘭蘇澳砲臺山新建工程」(管制編號:G111G3Z113-1),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8月30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26點。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30日稽查本案工地缺失點數26點,缺失情形如下: 一、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記缺失10點。 二、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四、裸露區域: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者,記缺失4點。 五、工地出入口:本工地施工規模達1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1年以上,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三規定,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4-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08 (2023-08-3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10002 事由:貴指揮部辦理營建工程「宜蘭蘇澳砲臺山新建工程-建築」(管制編號: G111G31041-1),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8月30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稽查本案工地,記缺失點數26點。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30日稽查本案工地缺失點數26點,缺失情形如下: 一、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記缺失10點。 二、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鋼板)未清洗、粗級配(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四、裸露區域: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者,記缺失4點。 五、工地出入口:已設置洗車台,但無洗車功能,未設置洗車水源,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4-0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