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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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2024-08-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0001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操證字第H6023-02號、燃證字第H273-01號」操作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5日派員會同環境部至現場執行工廠排放管道戴奧辛稽查檢測,受測污染源蒸氣鍋爐(E601)正常運作,受測排放管道為P601。檢測結果:P601戴奧辛檢測濃度為4.06 ng-TEQ/N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所訂戴奧辛排放標準0.5 ng-TEQ/Nm3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06 (2022-09-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120001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9月21日至貴廠督察,經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PU皮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3143-04號)及「PU皮製造程序(M02)」(操證字第H3144-05號),查察時製程作業中,經核對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143-04號及操證字第H3144-05號),現場有一管道導入許可未登載之A203除油設備,由煙囪P203排出,此操作流向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
否 |
限2022-1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0-26 (2022-09-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1-10001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PU皮製造程序(M02)(證號:H3144-05號)」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11年9月21日至貴公司稽查,查察時現場M02製程運作中,惟固定源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11年7月2日,貴公司遲於111年6月30日提送操作展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6個月內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證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1 (2021-10-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1-010036 事由: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一)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公告事項四:「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先予敘明。 2.經查貴公司桃園廠(管制編號:H5000608)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103年11月18日核准在案,貴公司登記資本額逾20億元,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桃園廠廢棄物專責人員業於108年9月5日註銷在案,惟貴公司桃園廠未於90日內另聘繼任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限2022-03-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0 (2021-10-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10027 事由:一、案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含戴奧辛-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稽查督查專案計畫(EPA1100814)辦理。二、本局分別於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廠(稽查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1號)稽查情形如下:1.110年10月26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桃園廠使用木質顆粒燃燒,惟查貴公司桃園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7240008)(下稱廢清書)登載使用煙煤作為燃燒原料,並未登載使用木質顆粒作為燃燒原料與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2.110年11月4日稽查時會同貴公司廠方人員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採樣,現場採集防制設備產生之集塵灰(R-1107)檢測結果:戴奧辛及呋喃檢測值2.10 ng I-TEQ/g ,應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代碼:C-0120 ,名稱: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廢棄物代碼 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不符。3.綜上,貴公司桃園廠現場實際營運情形與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未於實質運作前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2-03-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0 (2021-10-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 文號:40-111-010028 事由:一、案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含戴奧辛-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稽查督查專案計畫(EPA1100814)辦理。二、本局於110年10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廠(稽查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1號)稽查情形如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經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桃園廠衍生廢棄物採露天貯存(廢木材、廢鐵桶、廢樹脂、廢塑膠),卻未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之設備或措施等,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否 |
限2022-03-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29 (2018-09-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4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9月26日至貴公司(桃園廠)進行查核,蓄熱式焚化爐(A101)爐內燃燒溫度為670℃,皆與許可證(頁次:10/18)核定之操作值(800~950℃)不符,貴公司(桃園廠)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29 (2018-09-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4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9月26日至貴公司(桃園廠)進行查核,蓄熱式焚化爐(A201)爐內燃燒溫度分別為363℃,皆與許可證(頁次:10/18)核定之操作值(800~1,000℃)不符,貴公司(桃園廠)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24 (2016-05-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60024 |
否 |
限2017-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1-11 (2015-10-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110014 |
否 |
限2015-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12-16 (2013-11-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2-120022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6-15 (2012-04-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5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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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2011-03-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0-030016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