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4344061
企業名稱: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4-07
(2025-02-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2月20日後均可),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04
事由: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7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40mg/L)0.28倍。
限2025-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7
(2018-04-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6月29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45
事由:製程產出之作業廢水,未依許可登記流程進入廢水處理單元(調勻站),而逕行將製程廢水收集至未經核准之2座地面圓形貯槽
不須改善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11
(2018-04-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50008
事由:查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實地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燃煤飛灰」及「底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屬實。
限2018-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09
(2017-08-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38
事由: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水溫38.3℃(放流水標準水溫攝氏三十八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超過放流水標準0.3℃),化學需氧量為154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16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1-22
(2016-08-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限改日期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5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10031
限2016-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3-09
(2015-09-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4月30日前),檢具水表校正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30009
限2016-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05
(2015-09-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3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管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暨許可登記事項變更,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5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12
限2016-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5-13
(2015-04-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於104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50008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0-11-08
(2010-07-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00年1月16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規定完成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限改日期:099年12月16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099-090004
限2010-1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