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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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2018-08-0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 文號:32-107-110006 事由:貴公司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145地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1日執行「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檢測出地下水中氣鹽最高濃度為112毫克/公升(地下水氟鹽管制標準:8毫克/公升)。貴公司自於民國56年在旨揭用地設立營運至今,從事半導體生產,包含清洗、蝕刻、切割等製程,廠內使用毒化物為氟化氫,用於鍍鎳金製程的蝕刻程序,本場址原料使用及運作,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樣檢測出之污染物質具關聯性,故貴公司為本案污染行為人,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暨第16條規定,於107年8月6日公告該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在案;前揭行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8 (2017-08-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50003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0998-06號),晶片製造程序(M01)吸附設備(A104)活性碳更換週期為600公斤/月,未依許可證內容(12天/批)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12 (2013-01-2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款 文號:20-102-030018 |
否 |
限201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