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5415794
企業名稱: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1-09
(2025-0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14-010008
事由:本次該公司所送申請文件中,清運車輛KLM-8261已於113年9月5日先行向前述監理所辦理報廢登記,惟未向本局辦理許可證變更事宜即進行車輛報廢,顯未依審查通過之文件內容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26
(2024-09-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4年1月31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20254
事由:車輛525-Y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2-15
(2021-09-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20016
事由:貴公司110年12月20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已於110年8月17日變更為董秉寬,惟未於變更(110年8月17日)後30日內(110年9月1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7
(2019-06-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100020
事由:貴公司108年6月24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刪除PR-W6、HK-230、JQ-690及KLB-9585),本局108年10月3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系統查詢上開車輛之車籍資料,發現上開清除車輛均已完成過戶登記,已非屬貴公司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7
(2018-08-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30034
事由:本局107年9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3
(2018-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60008
事由: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據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ooo表示,堆置物來源係「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按所提三聯單資料所示貴公司107年4月14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期間至上開場址清運廢紅泥(D-2499),經查貴公司與東南水泥公司僅簽訂營建混合物(R-0503)之清除契約,未與簽訂廢紅泥(D-2499)清除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12-13
(2017-1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6-120005
事由:查核發現貴公司共三筆清運聯單S320068810613469、S320068810612636、S320068810613525無回傳軌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06
(2016-1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6-030004
事由:本案係貴公司於105年12月23日12時45分(清除車號:X6-643)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巨大廢棄物進入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4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然貴公司並未於期限內函覆陳述意見說明,故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據此,本局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罰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02
(2015-08-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4-09000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16
(2012-08-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44-101-10000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