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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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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90071 事由:臺端(即宏洲工業社)於本市神岡區中山路238巷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91-0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經本局108年7月1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臺端未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臺端已於108年7月1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