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5-08-07 (2021-03-0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4-080009 事由:貴分署起造之「新北市新店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新建工程第一標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含一期未納戶)後續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管線工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24-10-04 (2024-07-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 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100001 事由:依據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分級、所在地空氣品質防制區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本府113年4月26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130155092號書函請貴署113年5月17日前完成改善。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9日派員前往複查,經查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核認缺失項目仍未完成改善,依據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倘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4-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