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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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2024-03-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3-04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2日派員至本縣北斗鎮西德里舜耕路4之91號稽查,現場為領有本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109彰府環應回字第0090號)之業者,回收項目為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僅限鋁箔包)、廢塑膠容器(僅廢PET容器、廢PP容器、廢PE容器)、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類等,惟稽查當時現場貯存廢棄大型巴士及其衍生廢輪胎、汽車座椅及部分零件,現場貯存項目與登記證核准項目不同 |
否 |
限2024-05-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