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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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2018-03-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5月2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050001 事由:一、依規定出示證件 二、今日稽查為復查前次107年2月21日查核缺失改善情形,現場未完成改善,缺失共計8點,依環保署缺失記點原則本案為輕微缺失未改善完成,依違反管理辦法及空氣防制法污法第23條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三、陳述意見:業者拒絕簽名 四、以下空白。 |
否 |
限2018-05-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1-03-23 (2010-05-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0-031743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