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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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2018-06-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37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磨粉製造程序-磨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109)之壓差儀錶顯示為18mbar(許可條件為14-15mbar)、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A40)之壓差儀錶顯示為19mbar(許可條件為14-15mbar) 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