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12-12 (2017-03-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23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連接廢水處理單元除油槽(T01-02)至調勻站(T01-03)之高液位輸送管線破裂,致廢水疏漏至雨水溝再續流至南崁溪污染水體水質,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承受水體前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46mg/L,化學需氧量:214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50mg/L,化學需氧量:150mg/L)。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1 (2017-03-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貴公司廢水處理單元除油槽(T01-02)連接至調勻站(T01-03)之廢水高液位輸送管線斷裂,導致廢水疏漏至雨水溝續流至南崁溪,經於廢水排放處進入承受水體前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46mg/L,化學需氧量:214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50mg/L,化學需氧量:150mg/L),污染水質水體,惟貴公司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府,及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128,000 不須繳納 |
2017-05-29 (2017-04-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6-050013 事由:106年3月30日於陳情人起居場所量測貴公司營業行為產生之音量,經量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告發限期改善在案。嗣於106年4月20日23時5分再於相同地點測得音量59.1分貝,仍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夜間第三類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因量測音量所使用噪音計校正器逾有效期限,與環保署公告量測方法規定顯有瑕疵 |
不須改善 |
12,000 不須繳納 |
2013-07-19 (2013-06-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22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