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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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2018-02-2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800元整,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並保存,和改善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數值每日記錄,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限改日期:107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3條 文號:30-107-040038 事由: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施,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和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及用電度數數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18-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6,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09 (2009-02-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 文號:40-098-03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4-02 (2008-03-0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罰鍰台幣1萬元整,並即完成改善,若再違規之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限改日期:097年04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7-040001 |
否 | 限2008-04-30前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