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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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022-05-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本案限於111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80004 事由:查貴公司於本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1-1號從事其他酮類化學製造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1年05月24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前開製程T104內浮頂槽(編號:TK-7902;內容物:丙酮)浮頂上方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值為39,923ppm、T109內浮頂槽(編號:TK-7932;內容物:二丙酮混合物)浮頂上方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值為184,304ppm,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不得高於爆炸下限50%或34,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6 (2017-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6-090003 事由:從事「台合科技C1廠房新建工程」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
否 |
限2017-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