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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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25-02-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14-040001 事由:本局於114年2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品保課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甲醛,查核可文件資料該地點非核可文件所登載之毒化物運作場所,顯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未依核可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10 (2024-05-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4月25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3-070014 事由:貴公司善化總廠屬食品製造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惟貴公司善化總廠廢(污)水處理代理○○於110年11月1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31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18 事由:貴公司善化總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6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5-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款 文號:41-105-030112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