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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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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2017-1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7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16日至貴公司二廠稽查,經查貴公司二廠於106年6月至106年9月期間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包含廢包裝塑膠混合物、垃圾等)委託公司清除,惟清除前未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