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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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2020-11-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1-040027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11年3月28日固廢字第1110328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林俊良之住址已於109年10月30日變更並換發國民身分證,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5 (2022-03-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1-040026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11年3月28日固廢字第1110328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桃園市政府於110年12月22日以府經商行字第11091180100號函核准貴公司變更公司登記地址,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6 (2018-10-0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20009 事由: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7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16號),於該址堆置、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惟其未有核准設置貯存站或轉運站,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26 (2020-11-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44 事由:貴公司領有新北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1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7月15日完成機構地址變更,惟遲於109年11月5日(本局收文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6 (2018-07-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90004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07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16號),經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106年12月份至107年6月份營運紀錄申報情形,發現未申報106年12月份及107年3月份至107年6月份營運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30 (2018-05-0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1條 文號:44-107-070034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新北環廢乙字第00**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