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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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2023-0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依據違反法條於期限前檢附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本局核備。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 文號:34-112-020001 事由:本局於112年1月3日派員會同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原工安主管前往貴公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業已歇業停工,現場氯存量32.5972公斤。現場代表人並提供相關資料(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營運自111年11月16日起全面歇業與停工),是貴公司自111年11月16日至稽查當日(112年1月3日)已停止運作逾一個月,惟未於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本局核准,顯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規定。 |
否 |
限2023-03-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22 (2022-10-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1月4日完成專責人員設置,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1-110010 事由:貴公司B廠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處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南科B廠廢(污)水處理代理○○代理至111年10月15日止,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08-03 (2016-07-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5-080002 |
否 |
限2016-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