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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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2025-04-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5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7號),經本局於114年4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懸浮固體檢測值:247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29mg/L(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5-26前改善 待改善 |
2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5-01 (2025-03-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1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1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2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場內馬達故障造成廢水疏漏致周界溝渠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5-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04 (2024-09-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10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7號),經本局於113年9月3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79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1mg/L(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0-11 (2022-06-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文號:30-111-100003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否 |
限2022-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1 (2021-08-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文號:30-110-090017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6號),查貴公司前經本局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在案,本局110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06424號函通知貴公司於110年4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略以:「事業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貴公司仍未依限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10年10月25日前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設置者,將依法按次處罰,且不得排放廢(污)水。(請注意時效) |
否 |
限2021-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26 (2021-06-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10年9月17日前完成改善,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35 事由: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槽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其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9-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6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9-11 (2020-06-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16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6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公司消毒槽(T01-5)懸浮固體測值1,120mg/L(許可操作範圍:40~81.75mg/L) 、生化需氧量11.9 mg/L (許可操作範圍:45~96.78mg/L)及化學需氧量204 mg/L(許可操作範圍:95~194.7mg/L)。以上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範圍,貴公司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5 (2019-10-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110072 事由:現場查獲未依規每日紀錄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度數,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5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1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 - 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7月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9 (2018-10-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07-110458 事由: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未保持完整致事業廢棄物污染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9 (2018-02-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9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應於107年5月2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展期至8月15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30009 事由:本局查獲違規將作業廢水以另設渠道方式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及放流口排放,造成繞流排放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9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3-06 (2018-02-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上述違規情事限期貴公司應於107年4月10日以前完成改善,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如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30006 事由:本局於107年2月6日10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稽查,查獲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貯存廢棄物情事,核已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8-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1 (2017-11-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20014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2-21 (2017-11-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20015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21 (2017-11-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020016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21 (2017-05-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請於106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13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23日11時45分及5月24日9時整派員前往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檢測值分別為90.8mg/L及163mg/L(標準值:8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23 (2017-02-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06年4月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13 事由:排放之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6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31 (2014-09-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3年12月9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限改日期:103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3-100023 |
否 |
限2014-1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6 (2014-07-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03年10月15日前檢送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3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90028 |
否 |
限2014-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6 (2014-07-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9002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6 (2014-07-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9003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31 (2012-11-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10030 |
否 |
限2013-03-01前改善 待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6-05 (2009-03-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文號:41-098-060053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