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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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2023-09-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100039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6-03號),本局於112年9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發現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E002高週波電爐未依許可以氣罩收集。 (二)P002排放管道採樣口未完全鎖緊。 (三)A010洗滌塔未裝設流量計。 (四)E017噴砂機未完全密閉。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22 (2021-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100034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01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6-01號),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查核時污染源設備E002高週波爐正常運作中,惟後端防制設備A008脈動式袋式集塵器設備故障(未運作),且A008至排放管道P002未連接,未妥善收集及未維持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2 (2021-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100035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01製程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6-01號),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現場新增污染源表面酸洗作業區(磷酸、氟化氫、硝酸)且查核時運作中;另核對現場噴砂機(E005、E006、E007、E018、E019)後端皆設有袋式集塵器處理廢氣後,再由密閉管線收集至A008處理由P002排放,其廢氣處理流程與許可登載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0 (2020-04-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8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70021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6-00號),本局於109年4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A007袋式集塵器壓差計讀值為0mmH2O,確認前端污染源震動脫殼機(E004)正常運作中,顯示A007袋式集塵器故障無法有效運作,另A009洗滌塔洗滌液流率顯示為20.69m3/hr(許可核定5~10m3/hr),已超出許可核定範圍且逾10%容許範圍,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0-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0 (2020-04-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09-070022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6-00號),本局於109年4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於108年8月6日公告後6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代理人之設置,已違反空污法第34條第1項及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
否 |
限2020-08-2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0-31 (2016-10-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事發當時已即時派員修復油料輸送管線防止油料持續洩漏,並於廠內排水溝及四好溪油污散布位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吸油棉及攔油索進行油污圍堵,並應本局要求持續執行油污清理作業,經本局派員於105年10月6日派員前往復查,於周界外雨水道及承受水體勘查已未見油污染情形,予以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5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100029 |
否 |
限2016-10-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20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5-01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