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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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2022-10-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文號:30-111-100030 事由:一、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土壤氣體監測監測頻率及監測項目,委託監測:為每4個月監測以光離子偵測器及火焰離子偵測器檢測之油氣濃度值1次;另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1月、5月、9月之月底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前4個月依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之紀錄,其內容如下:一、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二、監測日期及監測紀錄。三、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情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經查貴公司所屬台亞林口第二交流道南站加油站,未於111年5月~8月執行土壤氣體監測致無法於貯存系統申報中心完成111年第2季申報作業,不符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監測頻率,核已違反水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