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5-01-06 (2014-12-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於104年2月13日前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水貯留許可文件或已停止貯留行為之證明文件(如停工照片),並提送委由合法環保清理業者清理貯留廢水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於期限屆滿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4-01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處分對象非法人,改以自然人開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