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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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2017-04-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文號:20-106-080021 事由: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仁武區竹東路88號對面堆置場(竹後段928-3、928、934、811-1地號)查察,於堆置場下風處(風向:西南西;風速:5.4m/s)發現明顯腐臭異味,經查為同年4月17日堆置之骨材粒料未清除乾淨殘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巷第3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8-11 (2017-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19 事由: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上開路口堆置場查察,於大門外竹東路旁下風處發現明顯腐臭異味, 經執行空氣異味採樣乙袋並以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檢驗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3,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異味污染物周界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7-12 (2017-04-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6-070010 事由: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貴行位於仁武區竹東路、竹楠路口堆置場查察,於堆置場北側竹楠路旁下風處發現明顯腐臭異味,並至場內發現相同異味,經查為貴行同年4月17日堆置之骨材粒料未清除乾淨殘留地面之殘料所散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5-23 (2017-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台端(貴行)於高雄市仁武區竹後段811-1、928、928-3及934地號土地堆置場製程自文到日起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50043 事由:台端於高雄市仁武區竹後段811-1、928、928-3及934地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本局稽查人員106年4月19日至前開地號堆置場稽查,發現場內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體積約達4,17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製程,惟台端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7-01-13 (2016-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月22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10013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1月10日至貴行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發現(1)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3)堆置區四周未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缺失記點共計8點,並限於105年12月12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2月13日至貴行執行前開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複查,發現前開缺失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 |
否 |
限2017-01-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08-24 (2016-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5-080029 |
否 |
限2016-09-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5-06-04 (2015-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4年04月1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 貴行堆置場程序於104年4月16日起停工,並限期於同年10月16日前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60021 |
否 |
限2015-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