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5-27 (2025-04-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30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4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114年4月17日起至提送日之水電表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9 事由: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203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612mg/L(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故障,未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另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 |
否 |
限2025-07-15前改善 待改善 |
16,300 尚未繳款 |
2023-12-13 (2023-07-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7月2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1組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4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8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0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 0.005倍。 |
否 |
限2024-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01 (2021-02-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851元整,臺端應於110年8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維持正常功能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1.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56mg/L、61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放流口持續有大量放流水排放,惟放流水水表未作動計量,未維持其正常功能。 |
否 |
限2021-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851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4 (2021-03-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10年7月1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已另開立裁處(裁處書字號:30-110-070001)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11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7-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2020-05-25 (2020-03-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因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試施已於109年3月10日裝設完成,故本項不另給予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27 事由:未依規定裝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試施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5 (2020-03-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09年3月19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28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87.4mg/L) |
否 |
限2020-06-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14 (2017-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縣環境保護局已於107年10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經檢驗水樣生化需氧量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改善完成,不另訂限期改善期程。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02 事由: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91.8mg/L(放流水標準80mg/L,為放流水標準1.1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17 (2015-02-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6月2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測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4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40013 |
否 |
限2015-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3-18 (2014-01-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於103年6月6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3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30017 |
否 |
限2014-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04 (2013-07-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9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