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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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2017-08-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110042 事由:本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事業定義,惟貴公司製程產生之廢棄物(包含廢鐵、廢銅、廢鋁)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前開廢棄物貯存區亦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及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