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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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2024-04-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10月0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80598 事由:車輛KEC-3286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05 (2020-02-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09年3月27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7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09-030005 事由: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A2-2836車輛經民眾檢舉有污染之虞,於109年2月11日11時14分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后里站),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值2.1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再依柴油車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經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44%超過法定排放標準35%,並以此檢測結果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03-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