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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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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2023-03-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70338 事由:工場作業,車輛進出輪胎夾帶石灰,致污染地面。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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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2022-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110157 事由:工廠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消石灰,致污染路面。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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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2022-08-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110158 事由:工廠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消石灰,致污染地面。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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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2020-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文號:30-109-050009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貯許字第01096-00號 ;有效期間:106年9月29日至111年9月28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7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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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2018-04-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7-050030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4月30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未於107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