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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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021-04-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14 事由:貴公司一廠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南科空操證字第D0017-05號),於本市新市區從事積體電路製造程序(M01),本局110年4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稽查,經查現場發現積體電路製造程序(M01)新增一台研磨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洗滌液流率值為7m3/hr,不符許可證登載範圍(洗滌液流率值:15~21.6m3/hr)。貴公司未依上述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