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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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2023-07-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080017 事由:案查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擅自於「本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168號」場址(即鎮東段1297地號土地)堆置廢機動車輛,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告發在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13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至貴公司稽查,現場利用警車鳴笛聲及擴音喇叭呼喊請貴公司開門,卻仍未見貴公司出面及開門,約上午11時10分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桃園分隊警員從貴公司出來(現場門未開啟 ,仍隔一道閘門)表示,因執行清點場內舊車輛裝櫃作業,已多次請貴公司配合開門讓本局進場稽查,但貴公司仍舊稱因老闆不在,聯繫不到老闆為由而拒絕開門。後貴公司現場人員於上午11時20分出面,惟仍不願意開門配合本局稽查,現場已告知貴公司若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告發,而貴公司仍表示不願意開門受檢,紀錄也不願簽名,拒絕本局執行檢查。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3-07-13 (2023-07-1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2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經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28日桃環廢字第112005568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2)函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4、本局112年7月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7月6日桃環廢字第112058252號(裁處書編號:45-112-070001)函裁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5、本局112年7月12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
否 |
限2023-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3-07-05 (2023-07-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1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經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28日桃環廢字第112005568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2)函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4、本局112年7月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3-06-15 (2023-06-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60002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
否 |
限2023-07-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70001 |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3-06-07 (2023-06-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6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前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字號:45-112-020001)在案,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內(112年2月18日送達)完成清除,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位於期限內完成清除。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前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字號:45-112-020001)在案,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內(112年2月18日送達)完成清除,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清除。 |
否 |
限2023-06-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60002 |
12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3-02-07 (2023-01-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2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5-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60001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